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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体系即将启航 让失信行为无处遁形

2014-05-09 中国文明网武汉站 字号:[][][]  转发

  据报道,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下,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简称《纲要》)已经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

  根据《纲要》,未来个人将拥有唯一信用代码,相当于个人的另一张“身份证”,并伴随终身——

  失信严重:诚信社会建设刻不容缓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必信,行必果”,“诚”与“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

  然而,当前我国失信问题却尤为严重,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体系建设已是刻不容缓。

  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另据有关研究机构数据,我国企业坏账率高达1%至2%,远高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0。25%至0。5%的水平;我国每年签订约40亿份合同,履约率仅50%。

  近年来,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少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信用建设领域的指导意见或部门级规划。“但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毕竟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需要从国家层面统筹设计。因此,此次将要出台的国家级总体规划意义重大,可以说是我国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表示,当前建立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社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和高效传递信用信息,通过拒绝交易形成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机制,是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关键,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成功经验。

  “一些国家的信用机制和诚信机制表现良好,最重要的原因也是信用评价体系的成熟和完备。”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称,信用体系建立之后将可发展诚信经济和契约经济,这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信息互通:查询、公示、奖惩实现联动

  “目前,我国居民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由公安、银行、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掌握,处于分散状态。”韩家平说。打破信息封闭、实现信用信息公开联网和信息互通以及加大对失信的惩处力度,是解决当前社会失信严重的关键所在。

  如何打破信息分割格局?

  《纲要》提出,下一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按照“一套组织体系、两个顶层设计、三大关键举措、四大重点领域、五大推进载体”全面展开,其中四大重点领域是指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表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围绕上述四大领域展开,多措并举,稳步推进,这样就在信用体系建设最具指导性的文件中确定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据了解,根据《纲要》要求,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将被分解为三个阶段完成,即2014年6月前、2015年和2017年。“上述任务如期完成的话,每一个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将会有唯一的信用代码,各项信用信息的整合也将具备可行基础,当前信用信息种类多、发布广、整合难、处理繁的局面将会得到有效化解。这样,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将初具雏形,信用查询、公示和奖惩机制将实现联动,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驶上快车道。”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王磊如是表示。

  完善制度:让失信行为无处遁形

  回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过程,焦点始终没有离开如何打通各领域之间的掣肘,整合不同部门间的信息。然而,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出发,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于,一旦实现了信用信息平台的统一,是不是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宣告建成,人们可以完全依赖这套体系开展各项活动?

  对此,专家表示,除了打通信息分割,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事实上,实现征信信息共享之外,社会信用体系还必须回答更多的问题。例如,由什么样的部门或机构担负信用评定责任,信息录入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如何保护个人或机构的信息安全,如何确保授信机构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等。”易鹏指出,信用评价体系平台的查询不应误伤个人隐私,需要在制度和规则建立之初设立一定的关卡,对涉及侵害个人隐私的部分予以保护。

  同时,具体在信用体系的建立方面,政府更应该起到带头作用。“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法律法规,更需要将规范内化,形成一种自然而然的行为规则,这就需要政府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在政务等方面做到透明、公开。”易鹏说。

  “此外,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陈新年认为,现代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用制度建设堵住失信漏洞,让失信行为无处遁形,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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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面面观

  目前,全球较为常见的个人征信体系分为三种,一是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二是以美国为例的市场主导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三是以日本为例的行业主导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

  在欧洲,欧盟成员国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在征信过程中,银行需要依法向央行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美国征信业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这些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的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日本的征信体系采用的是行业主导的会员制征信模式,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李慧整理)

[责任编辑: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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