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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集市民建议

2014-05-17 中国文明网武汉站 字号:[][][]  转发


  16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集建议。《征求意见稿》重“环保”,倡导“绿色出行”、“环保驾驶”写进条例,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停车3分钟以上,应当熄灭发动机。

  此前我市一直沿用2009年实施的政府规章——《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用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

  《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是我市首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地方性法规。

  停车三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

  我市通过立法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出现“绿色出行”、“环保驾驶”等热词,提出“我市提倡公民绿色出行,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市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我市提倡环保驾驶。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时,应当熄灭发动机”。

  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不能上路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我市注册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这意味着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将不能上路行驶。

  同时,市政府可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依法提前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弄虚作假者撤销环检委托

  《征求意见稿》中首次规范了检验机构及其行为准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录”,“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获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

  《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环保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其环保检验委托。(长江日报记者车莉 通讯员周凯)